(2017)甘0104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189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某某厂下岗职工,现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孟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晓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廉小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