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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189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某某厂下岗职工,现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孟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晓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廉小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