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学兵与岳用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兵,岳用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196号原告:李学兵,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岳用廷,男,成年人,汉族住林州市任村镇古城村。原告李学兵诉被告岳用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学兵负担。审 判 长 卢晓军代理审判员 魏玉峰人民陪审员 常海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庆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