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谭洪涛与苏鸿文、廖会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洪涛,苏鸿文,廖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27号申请执行人:谭洪涛。被执行人:苏鸿文。被执行人:廖会芬。申请执行人谭洪涛与被执行人苏鸿文、廖会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鸿文、廖会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洪涛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鸿文、廖会芬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苏鸿文、廖会芬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鸿文、廖会芬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谭洪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鸿文、廖会芬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洪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柏拥军审判员 谢玉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六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