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洪存与李慧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存,李慧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369号原告:王洪存,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慧龙,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洪存与被告李慧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洪存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存负担。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