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8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大安市大发种业经销处与葛金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安市大发种业经销处,葛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大发种业经销处。业主韩大勇,男,1972年生,汉族,住大安市。被执行人葛金成,男,汉族,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大安市大发种业经销处与葛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以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吉088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单东升审判员  万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孝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