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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天寿与廖文强、蓝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天寿,廖文强,蓝凤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655号原告:许天寿,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廖文强,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蓝凤香,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许天寿与被告廖文强、蓝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许天寿到庭参加诉讼,廖文强、蓝凤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天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廖文强、蓝凤香立即归还许天寿借款70万元及该款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廖文强分别于2013年5月24日、2013年8月27日、2014年3月18日、2015年2月15日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许天寿借款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万元,并由廖文强出具借条四张给许天寿,均约定月利率为1.5%,但未约定借款期限。上述借款利息廖文强付至2016年11月底,后许天寿多次催讨,廖文强仍未归还借款分文。蓝凤香系廖文强的妻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廖文强、蓝凤香经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未作答辩,对许天寿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廖文强、蓝凤香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24日廖文强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许天寿借款10万元,由廖文强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许天寿先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月息壹仟伍佰元整。今借人:廖文强。2013、5、24”。2013年8月27日廖文强又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许天寿借款20万元,由廖文强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许天寿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月息叁仟元(¥3000.00元)。今借人:廖文强。2013、8、27。”。2014年3月18日廖文强又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许天寿借款30万元,由廖文强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许天寿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每月利息肆仟伍佰元(¥4500.00元)。今借人:廖文强。2014、3、18。”。2015年2月15日廖文强再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许天寿借款10万元,由廖文强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许天寿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每月利息贰仟元整(¥2000.00元)。今借人:廖文强。2015、2、15。”。借款后,廖文强均按约付息至2016年11月底。其余款项经许天寿多次催要未果。许天寿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廖文强出具的借条四张、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清单二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交易明细清单一张、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及许天寿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许天寿与廖文强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廖文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限期清偿。许天寿要求廖文强归还借款7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廖文强、蓝凤香在本案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向许天寿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负共同清偿责任。廖文强、蓝凤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廖文强、蓝凤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许天寿借款7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15元,由廖文强、蓝凤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五连人民陪审员  刘世龙人民陪审员  王五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