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周也、吴祥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也,吴祥朋,李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27号申请人周也,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吴祥朋,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李友发,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周也申请吴祥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