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湖北浠水和协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凯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浠水和协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凯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86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浠水和协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民政路54号。法定代表人周龙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凯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佳海茗苑12栋119号。法定代表人涂凯,该公司总经理。湖北浠水和协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凯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02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浠水和协电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岸区,本案的财产保全由江岸区人民法院办理,为方便执行需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0293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川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