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永贺与阜南县正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贺,阜南县正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550号原告:杨永贺,男,1981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阜南县正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北苑小区26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66542048Y。法定代表人:陈兰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益伟,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永贺与被告阜南县正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永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多收取房屋建筑面积2.19㎡之多的房款9936.5元;2、依法判令被告将赠送的建筑面积纳入产权证书面积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房价款。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售楼部营销人员及负责人为促销房屋多次向原告发出要约邀请,同时承诺空中花园赠送二分之一房屋建筑面积及赠送阳台、飘窗部分建筑面积,又承诺赠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取房款并将赠送的房屋建筑面积纳入房屋产权证书面积内。目前,被告通过各种关系隐瞒建筑面积实情,用不同方式虚构假象欺骗业主,同时将纳入和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均为空白。为此,被告的违法行为致使原告购买的房屋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同时被告将赠送的房屋建筑面积也没有纳入房屋产权证书面积。综上,根据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提交阜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综上,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且被告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永贺的起诉。原告杨永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荣昊(2017)皖1225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