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恢62恢63063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楚玖与刘建国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恢62恢630632534号刘楚久(又名刘楚玖)、刘建国: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楚久与被执行人刘建国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楚久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建国支付赔偿款19660.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建国已于2017年6月19日自觉履行了19490元,余款170.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刘楚久自愿表示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