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颜云峰与李大勇、邹晓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云峰,李大勇,邹晓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950号原告:颜云峰,住四平市。被告:李大勇,住四平市。被告:邹晓波,42岁,×××号重型自卸车的实际所有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廖卫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云峰与被告李大勇、邹晓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向原告颜云峰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颜云峰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立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