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崔艺川诉顾小林仲栖江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艺川,顾小林,仲栖江,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011号原告:崔艺川,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14日,住XXXXXXX。原告:顾小林,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0日,住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兴淳,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仲栖江,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日,住XXXXXX。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任军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崔艺川、顾小林与被告仲栖江、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0立案。原告崔艺川、顾小林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艺川、顾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崔艺川、顾小林负担。审判员 程福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