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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加海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02刑初164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加海,男,1963年4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2月2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指控被告人罗加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加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6时许,被告人罗加海驾驶无号码三轮电动车,从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计算机学校往杨湾转盘方向行驶,06时50分,当该车行驶至杨湾转盘-苏中路(苏稽镇顺江村2组路段)时,与同向在前行走的宋某某、罗某某相撞。相撞后,宋某某倒地并被无号码三轮车继续向前拖行约50米后停下,造成宋某某当场死亡、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乐山市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为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罗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加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罗某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罗加海与被害人家属和伤者罗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罗加海赔偿了13.5万元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一致谅解。诉讼中被告人罗加海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加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受理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扣押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原因鉴定;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鉴定报告;死亡通知书;死亡证明;伤残程度意见书;出院证;车辆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证人罗某某、罗某甲的证言;被告人罗加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加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加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加海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结合其社会调查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加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芮菡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