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广莲与弓树臣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莲,弓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李广莲,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居委会浩程家园2号楼1单元101室。被告弓树臣,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百合家园8号楼4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李广莲与弓树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李广莲申请撤回对弓树臣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