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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广莲与弓树臣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莲,弓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李广莲,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居委会浩程家园2号楼1单元101室。被告弓树臣,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百合家园8号楼4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李广莲与弓树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李广莲申请撤回对弓树臣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