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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财兴、陈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财兴,陈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徐财兴,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陈兴,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本院在执行徐财兴与陈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执777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最后履行期限第二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