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书名与刘志强、孔广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明,刘志强,孔广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张书明,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法定代理人苏桂桂(系张书明之妻),女,1967年5月22日生,汉族,高平市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孔广昌,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张书明与刘志强、孔广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581执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