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执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汪平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406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汪平云,绰号汪平,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汪平云罚金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平云应缴纳罚金9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4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管、车管、银行、工商等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40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判处罚金9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沙昀川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雯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