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太仆寺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淑梅、内蒙古泰高水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太仆寺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淑梅,内蒙古泰高水泥有限公司,连浩特市泰高水泥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泰高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连市龙行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山,刘瑞珍,高培宁,高培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501民初361号原告: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杨健宏,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军,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法律顾问,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太仆寺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建设北街9号。法定代表人:格日勒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伟,男,1989年4月21日,蒙古族,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太仆寺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干,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蒙古族,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被告:陈淑梅,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内蒙古泰高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赛罕高毕苏木巴彦呼布尔嘎查。法定代表人:高山,职务董事长。被告:二连浩特市泰高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二满线零公里南。法定代表人:高山,职务董事长。被告:苏尼特左旗泰高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赛罕高毕苏木巴彦呼布尔嘎查。法定代表人:高山,职务董事长。被告二连市龙行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前进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海东,职务董事长。被告:高山,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监狱。被告:刘瑞珍,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监狱。被告:高培宁,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前进北路****号。被告:高培毓,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乌兰区察哈尔街。原告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淑梅、内蒙古泰高水泥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泰高水泥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泰高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二连市龙行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山、刘瑞珍、高培宁、高培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培宁、高培毓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培宁、高培毓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培宁、高培毓的起诉。审判员许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刘婷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