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徐某甲,徐某乙,肖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8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成文,职务行长。被告徐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徐某乙,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肖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