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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8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尹长明与灯塔市乐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灯塔市乐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尹长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81民初1338号原告:灯塔市乐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尹长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灯塔市乐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尹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灯塔市乐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尹长明的准确信息,以致本院无法向被告尹长明送达应诉通知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属于法律规定的“被告不明确”情形,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灯塔市乐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预交,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丽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承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