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39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春,男,1988年2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綦江区。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5月、2012年12月、2016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年、八个月,2017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刑诉[2017]414号起诉书指控,(一)2017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春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开发区清溪桥重庆鑫盛医药有限公司门市盗窃未果,遂来到财富广场楼下的杨作涛诊所,用破坏玻璃门的方式进入偷走300余元现金、一包软天子香烟、一把水果刀。(二)2017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春来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九众小区楼下,先后用破坏玻璃门的方式进入李记串串香、采鲜蔬菜超市、东渝大药房、健椿堂大药房盗窃,其中从李记串串香内盗走一把菜刀和几十元零钱。(三)2017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春来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九众小区楼下,先后用破坏玻璃门的方式进入签味王串串香、香满园餐馆、丰豪家私门市、星艺家艺术培训中心、渝乡源串串香、夜港桌球冷饮店、视觉古摄影门市盗窃,其中在星艺家艺术培训中心内盗窃一台电脑、在夜港桌球冷饮店盗窃现金人民币300余元。2017���5月18日18时30分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锋高串串香公路边将被告人赵春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赵春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被告人赵春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