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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邹代杰与隆回县大家赢投资有限公司、张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代杰,隆回县大家赢投资有限公司,张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1284号原告:邹代杰,男,汉族,1949年12月9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隆回县大家赢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隆回县桃洪镇紫霞园社区(沿江大道)。法定代表人:彭曦晖,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强国,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邹代杰诉被告隆回县大家赢投资有限公司、张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邹代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代杰撤诉。本案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计2480元,由原告邹代杰承担。审 判 长  黄 明人民陪审员  刘光武人民陪审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瑄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