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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金峰与周志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峰,周志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068号原告王金峰,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周志远,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峰与被告周志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利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