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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23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顿珠次旺与索朗加措、西绕吉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顿珠次旺,索朗加措,西绕吉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尼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23民初17号原告:顿珠次旺,男,1985年7月4日出生,藏族,务农,现住西藏尼木县。被告:索朗加措,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藏族,务农,现住西藏尼木县。被告:西绕吉赞,男,1983年3月8日出生,藏族,务农,现住西藏尼木县。原告顿珠次旺与被告索朗加措、西绕吉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顿珠次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顿珠次旺在一审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顿珠次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顿珠次旺负担。审判员  尼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德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