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聪辉与重庆力盾汽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聪辉,重庆力盾汽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5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杨聪辉,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重庆力盾汽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18号附97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聪辉与被执行人重庆力盾汽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渝05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力盾汽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聪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力盾汽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承办人到被执行人重庆力盾汽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18号附97号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处经营。经询问该房屋的现使用人得知,被执行人重庆力盾汽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早已搬离此处。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力盾汽车配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5执15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山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刘晓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廉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