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行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红军与河南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军,河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行初397号原告孙红军等128人(原告名单及基本信息见附录二)。诉讼代表人孙红军,男,汉族,1948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诉讼代表人张松坡,男,汉族,1949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诉讼代表人董玉珍,女,汉族,1945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诉讼代表人阚玉蝉,女,汉族,1954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润儿,省长。委托代理人宋要闯,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田保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孙红军等128人不服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8月7日作出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宝丰县2014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937号),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郑行初字第791号行政裁定和(2015)郑行初字第791号行政判决。原告孙红军等128人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和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重新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孙红军、张松坡、董玉珍、阚玉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宋要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7日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宝丰县2014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937号),同意宝丰县征收商酒务镇商酒务村集体耕地19.0602公顷、其他农用地0.9398公顷。原告诉称:一、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国务院批准。涉案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二、实际征地是2011年开始征收的,但宝丰县国土局在信访意见书中提到涉案土地是2014年征收,2015年交易的,不可能前后相差这么久。三、豫政土[2014]937号批复征收300亩土地,而实际征收了750亩,包括原告的基本农田540亩,实际征收面积大于批复的征收面积,且省政府征地后没有给任何补偿。综上,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土[2014]937号批复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128名原告中胡连枝、孙爱红、王振洋等3人不是被征地所在村村民,何长有等47人和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被诉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的土地不包括该47人所承包的耕地,上述50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被诉征地批复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属于最终裁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此,被告作出的豫政土[2014]937号土地批复,系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决。原告对上述批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红军等128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倩玉附录一: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附录二:原告名单原告孙红军,男,汉族,1948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魏平华,男,汉族,1950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张松坡,男,汉族,1949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商。原告董玉珍,女,汉族,1945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商。原告阚玉蝉,女,汉族,1954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商。原告王振玉,男,汉族,1951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文尚,男,汉族,1944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张建国,男,汉族,1960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王小胜,男,汉族,1944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孙世杰,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正午,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贯平,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郭章生,男,汉族,1946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卫留山,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文兴,男,汉族,1949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宁叶,女,汉族,1958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梁振奇,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王清和,男,汉族,1951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焦文生,男,汉族,1946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王华山,男,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贯献,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张建申,男,汉族,1949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梁娥,女,汉族,1955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二枝,女,汉族,1958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梁爱玲,女,汉族,1966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夏雪梅,女,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宋青娟,女,汉族,1957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杨转,女,汉族,195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孙蓬,女,汉族,1954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玉莲,女,汉族,1945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赵建峰,男,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玉法,男,汉族,1947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冯伟,男,汉族,1966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孙玉青,女,汉族,1931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延旗,男,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进生,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郭书敏,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赵建功,男,汉族,1950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周润,女,汉族,1953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赵建生,男,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孙国兴,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进良,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张霞,女,汉族,1956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杨玉先,女,汉族,1941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赵卯,女,汉族,1947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岳山虎,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白龙水,男,汉族,1951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岳团香,女,汉族,1948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马永杰,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秦朝,男,汉族,1941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郭玉坤,男,汉族,1956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丁杏枝,女,汉族,1938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史娜,女,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陈占杰,男,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娄玉玲,女,汉族,1945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卫书海,男,汉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王雪云,女,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梁振坤,男,汉族,1955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王更玉,男,汉族,1955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张莉,女,汉族,1945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姚俊秋,女,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孙姣,女,汉族,1945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秀珍,女,汉族,1957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岳捞子,男,汉族,1952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马永峰,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娜,女,汉族,1948年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孙丙军,男,汉族,1961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鲍留,女,汉族,1945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王清明,男,汉族,1941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皂红,女,汉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霞,女,汉族,1961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任永淼,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进朝,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任永亮,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根子,男,汉族,1947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周玉娥,女,汉族,1965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卫辉峰,男,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进杰,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胡连枝,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孙爱红,女,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王振洋,男,汉族,1941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余国敏,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贯营,男,汉族,1960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姚巧,女,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杨进德,男,汉族,1947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郜娥,女,汉族,1945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枝,女,汉族,1940年11月9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焦占营,男,汉族,1961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白根福,男,汉族,1957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王伦枝,女,汉族,1956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白现清,男,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张法,男,汉族,1933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孙保军,男,汉族,1958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郭铁锁,男,汉族,1953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郭儿子,男,汉族,1942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王锁,男,汉族,1956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卫长合,男,汉族,1952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吕婼,女,汉族,1935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岳枝,女,汉族,1949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张国占,男,汉族,1959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张留记,男,汉族,1939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杨京子,男,汉族,1951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梁振民,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梁振芳,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孙改变,女,汉族,1953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史培红,女,汉族,1954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吴停,女,汉族,1955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王改,女,汉族,1946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谢春峰,女,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张随山,男,汉族,1952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卫法子,男,汉族,1956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卫运松,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陈同乾,男,汉族,1964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陈胜军,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申香珍,女,汉族,1955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石巧云,女,汉族,1954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张玉彩,女,汉族,1966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王娥,女,汉族,1958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王翠,女,汉族,1946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张强,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王延涛,男,汉族,1959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梁振东,男,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岳素,女,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何常有,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白根生,男,汉族,1953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李年,男,汉族,1941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陈花,女,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张金恋,女,汉族,1955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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