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爱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爱强,黄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邢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21行审25号申请人: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219号。法定代表人:董占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军,该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黄爱强,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被申请人:黄东梅,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申请人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邢计征决字(2016)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称,被申请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申请人已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征收邢计征决字(2016)035号决定,给予其征收社会抚养费81360元,并于2016年9月21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2017年4月17日经催告后在十日内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黄东梅、黄爱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询问黄爱强称,计划外生育第三胎是事实,但村里象我这种情况的还有好几例,不光是我自己,我在外打工,挣不了钱,家里困难,钱交不了。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黄东梅、黄爱强夫妇于2002年12月3日合法结婚,均系初婚。2004年3月26日生育政策内第一个子女,女孩;2009年10月28日生育政策内第二个子女,女孩;2015年6月3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男孩,属政策外生育。申请人查实后,于2016年9月17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征费前行政告知,并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邢计征决字(2016)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给予其征收社会抚养费81360元;后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邢计征催字〔2017〕29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也不履行义务。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告知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东梅、黄爱强于2015年6月3日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违反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作出的邢计征决字(2016)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邢计征决字(2016)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2、由被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81360元。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武梦华审判员 荀智娟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