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景丽娜、邹松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丽娜,邹松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景丽娜,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周丽清,女,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松桥,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2462号景丽娜与邹松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9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388.5元,执行费275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