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与袁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负责人:阚辉,行长。被执行人:袁英,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与被执行人袁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公证处(2015)金堂证字第2981号执行公证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袁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英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30196.78元及利息、复息、罚息38758.17,执行费3353元,但被执行人袁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6)川0121执39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袁英所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鸣凤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一套(权xxxx0360,建筑面积104.59平方米),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享有抵押权。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委托淘宝司法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屋予以拍卖,在拍卖过程中,买受人陈开琼以3309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袁英所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鸣凤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一套(权xxxxx360,建筑面积104.59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陈开琼所有。其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开琼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开琼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文建斌审判员 叶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唯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