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民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毛宁与阳泉市德昌汽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宁,阳泉市德昌汽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民终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宁,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贵廷,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市德昌汽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法定代表人:荣建晖,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德林,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毛宁因与被上诉人阳泉市德昌汽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汽修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5)城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德昌汽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2016)晋03民终58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作出(2016)晋030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判决送达后毛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毛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贵廷、被上诉人德昌汽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荣建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宁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7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开具的是收据,而不是借据,从而认定上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借贷关系的观点适用法律错误;2.应由被上诉人举证该借款为投资款,不能以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借贷关系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与上诉人合伙投资的证据不足;4.一审法院的”审理查明”部分与实际事实完全不符。德昌汽修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毛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7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供被告德昌汽修公司于2011年8月13日向其出具70万元的收款收据一份,主张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借款7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给付被告70万元是投资款,是合伙关系,也不是一次交付,其开具的收据一份,而不是借据,其中2011年8月13日被告还给原告开具了一份收据8万元,明确注明是投资款,且现金日记账上也体现的是投资款,也就证明原告不是一次性交付,同时四名证人证言也能证明是合伙关系,2011年10月左右,合伙成立了德昌汽修钣喷中心(当时钣喷中心租赁供电局聚源公司的房屋,原告其中一笔50万元直接交付供电局聚源公司租赁费),原告妻子杨兰任副经理,并管账,且杨兰从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一直在德昌汽修钣喷中心领工资,以上事实均证明是投资款,合伙关系,而不是借款,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借其70万元人民币,而被告给原告开具的是收据,而不是借据,被告辩称原告交付70万元是投资款,属于合伙关系,并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为投资款,同时还有四名证人证明原告与被告为合伙关系,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借贷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毛宁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毛宁向德昌汽修公司提供70万元款项的事实客观存在,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的70万元系投资款还是借款。毛宁主张该款项为借款,并提供了被上诉人向其出具的收款收据,但该收款收据未明确显示借款的具体情况,没有一般借贷关系中关于还款时间及利息的约定,毛宁提供的全部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该款项属于借款。被上诉人德昌汽修公司提供的与该款项同一天入账的8万元收据及现金日记账单均记载为投资款,且提供了四名证人证言证明双方为合伙关系,毛宁的妻子杨兰亦作为分管财务的副总参与经营,符合投资入股的情形,毛宁作为投资人应承担经营风险。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毛宁向德昌汽修公司提供的70万元属于投资款正确。综上所述,毛宁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毛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怡东审 判 员 王保才代理审判员 翟海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俊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