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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夏映锋、彭坤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映锋,彭坤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9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映锋,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宣汉县。被告人彭坤,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砀山县。辩护人刘晓斌,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映锋、彭坤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映锋,被告人彭坤及其辩护人刘晓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2月3日7时许,被告人夏映锋、彭坤经密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东莞市厚街镇体育路广发证券附近,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从后飞车抢走李的1个花色挎包(内有1部约价值900元的联想牌手机及现金约350元等),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缴回被抢财物。二、2016年12月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夏映锋、彭坤窜至厚街镇体育路公交车站附近,以上述方式飞车抢走被害人汪某的1个蓝色手提包(内有1部约价值2400元的苹果牌6S型手机和现金40元等),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无法缴回被抢财物。同月6日7时50分,民警在厚街镇宝屯社区港口大道立交桥下路段抓获被告人夏映锋、彭坤,并缴获作案工具摩托车1辆。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映锋、彭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李某、汪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图像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监控录像,被告人夏映锋、彭坤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映锋、彭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飞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映锋、彭坤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本案所涉两宗飞车抢夺犯罪,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且有监控录像等予以佐证,亦有图像鉴定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彭坤的辩护人提出所涉两宗抢夺是否为被告人所为存在疑点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彭坤的辩护人还提出彭坤在检察阶段及本案庭审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所起作用较小,系初犯,家人需其照顾,且犯罪所涉金额不大的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彭坤在七个月有期徒刑量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夏映锋、彭坤二次结伙飞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夏映锋当庭表示认罪、彭坤在检察阶段及本案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又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作案时只是分工不同,亦均从中获益,所起作用相当,彭坤的辩护人提出彭坤犯罪时所起作用较小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对彭坤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映锋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彭坤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夏映锋、彭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共同退赔被害人李威铭1250元、退赔被害人汪宇2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阳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