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祝尊连与常秋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尊连,常秋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438号原告:祝尊连,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常秋花,女,197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2008718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213、215号。主要负责人:俞强,该公司经理。原告祝尊连诉被告常秋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祝尊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尊连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尊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祝尊连已预交),由祝尊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