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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杨军里、覃国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里,覃国明,黄冬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杨军里,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委托代理人:李少坚,贵港市桂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覃国明,男,1966年2月7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黄冬宁,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4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冬宁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区××大道××阳光××城××风××楼××单元××房产(房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但被执行人覃国明、黄冬宁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冬宁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区××大道××阳光××城××风××楼××单元××房产(房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以清偿所欠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子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