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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杜铁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杜铁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余庄村。法定代表人:陈众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忠博,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铁庄,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铁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萌菊审判员  丁耀东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