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4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彩玲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玲,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048号原告:李彩玲,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张掖。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师宏斌,系张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周平,系该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玲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彩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