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霍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290号原告霍某,女,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张某,男,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靳二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