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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霍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290号原告霍某,女,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张某,男,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靳二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