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4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唐广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唐广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被执行人:唐广坚,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唐广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1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唐广坚应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8023.0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6年3月15日的利息13591.72元,逾期利息14520.58元;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5%,再在上述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付),案件受理费4692.04元、财产保全费1650.67元由被执行人唐广坚负担。因唐广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广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25日分别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唐广坚有粤Y×××××号及粤Y×××××号小型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车辆,因本案为轮候查封且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不能处理;向佛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唐广坚有分别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文华北路23号星晖园9号楼1座303房、星晖园西区二期地下室373号汽车位、374号汽车位(产权证号分别为0200309579、0200309581、0200309583),上述房产已于2016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035号案查封,被执行人唐广坚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叠南社区洙泗517号(产权证号02××30),该房产已于2015年4月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226号案查封,上述房产本院暂不作处理;向相关的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工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企业注册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43620.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7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颖 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