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文明与秦国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明,秦国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41号申请执行人:赵文明,男,汉族,1972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云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国山,男,汉族,1962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文明与被执行人秦国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艳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