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7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文明与秦国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明,秦国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41号申请执行人:赵文明,男,汉族,1972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云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国山,男,汉族,1962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文明与被执行人秦国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艳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