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卓传汶与吴宏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传汶,吴宏伟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初28号原告:卓传汶,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生,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渝,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宏伟,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卓传汶与被告吴宏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卓传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卓传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范升山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