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民初1307号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中行家属院1-3-2。法定代表人冯夕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郑某某,男,陕西省镇巴县人。被告:王某某,女,陕西省镇巴县人。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贷款及利息511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2日,被告在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长城牌汽车一辆,车辆总价款为67500元,被告自行首付13500元,原告垫款10%计7000元,剩余购车款47000元,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东风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风路支行)申办车辆按揭贷款,被告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银行偿还贷款,分期还款共36期,应还款金额本息合计52922元。被告通过上述方式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后,原告将车遂交付给了被告。之后,被告仅偿还贷款3500元,从2014年8月后,被告再未偿还贷款。截至2016年9月,依据贷款合同约定,原告替被告向银行还款42810元。从2014年8月至2017年2月,共30个月,月息按1%计算,共计11793元。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当庭提举如下证据:1、汽车贷款担保合同1份,证明原告给被告提供担保的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购车发票各1份,证明被告买车的情况。4、客户还款记录表1份,证明被告还款情况。5、信用卡交易明细1份,证明原告给被告垫付款项及利息的情况。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举证。经综合评议: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待证问题,本院均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2日,被告郑某某在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长城牌汽车一辆,车辆总价款为67500元,郑某某自行首付13500元,原告垫付7000元,剩余购车款47000元,郑某某向工行东风路支行申办车辆按揭贷款,由原告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郑某某对前述54000元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通过原告向银行偿还贷款,分期还款共36期,每期应还款1717元,本息合计61812元。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后,原告遂将车交付给了郑某某。之后,郑某某于2014年8月30日偿还贷款3500元,此后,郑某某再未偿还贷款。依据贷款合同约定,银行从原告保证金账户已扣除相关款项。截至原告主张的2017年2月,郑某某拖欠原告本息合计51444元。另查,购买车辆时,被告郑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郑某某申办的车辆按揭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因郑某某未及时偿还银行借款,原告作为借款合同保证人已承担保证责任,依法取得对郑某某的追偿权,郑某某应按照其与原告的约定偿还拖欠款项51444元。原告起诉时仅主张51103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欠款51103元。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被告郑某某、王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伟圣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立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