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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树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4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树雷,男,1978年11月14日生于河北省曲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曲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树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飞、被告人王树雷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4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树雷驾驶冀F×××××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33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到曲阳县灵山镇灵山大桥东侧路段时,撞住曲阳县灵山镇王家村行人王某1,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1死亡。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王树雷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王树雷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1无责任。对被告人王树雷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张某、庞某、王某2等证言,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乙醇含量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说明,驾驶证网上查询信息,通话记录,诊断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曲阳县公安局灵山派出所证明,中国共产党曲阳县魏古庄村支部委员会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树雷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树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怡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