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钟坤泉、姚国华等与沈建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坤泉,姚国华,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沈建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申20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钟坤泉,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国华,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城东村(原红旗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钟坤泉,公司董事长。 上述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昶,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建国,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学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钟坤泉、姚国华、桐乡市钟大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建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终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请求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苏 虹 审 判 员 董国庆 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