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苓与苏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苓,苏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张苓。被执行人:苏锦。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苓与被执行人苏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鄂襄城民二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苏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锦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