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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苓与苏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苓,苏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张苓。被执行人:苏锦。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苓与被执行人苏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鄂襄城民二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苏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锦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