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何静、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静,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627号申请执行人何静,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代理人刘新英,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泉州北路18号B座230-27(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高洪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岩,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泉州北路18号A座301-20(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岩,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何静与被执行人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11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4306.78元,担负诉讼费579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2月9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机动车辆和房产。以上事实,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首诚(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62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树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