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6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赵翊坤、尹维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赵翊坤,尹维煜,赵洪席,张素英,赵泽捷,张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6609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绩浩,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翊坤,女,1982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尹维煜,男,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赵洪席,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素英,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赵泽捷,男,199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凤林,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广东与被告赵翊坤、尹维煜、赵洪席、张素英、赵泽捷、张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6523元,减半收取3261元,公告送达费300元,邮寄送达费180元,合计37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判长齐华人民陪审员孙玉华人民陪审员冯恩殄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隋春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