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汝威家具配件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汝威家具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34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局长。委托代理人汤婉琪,该局龙江分局副股长。委托代理人麦旭健,该局龙江分局科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汝威家具配件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朝阳工业路*号之二。投资人李爱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粤顺管龙罚[2016]第E00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为罚款八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被执行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情况作出处罚,区环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对其强制执行申请应不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作出的粤顺管龙罚[2016]第E00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麦瑞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