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某,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峡江县新县城大秀路。组织机构代码:35653970-1。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袁细香,巴邱镇人民政府计生站站长。被执行人陈某,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毛某,女,1985年03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某之妻。本院在执行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某、毛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于2017年05月24日向陈某、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某、毛某向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社会抚养费28000元,但被执行人陈某、毛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某存款283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晓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