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刑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良士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良士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刑终387号原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良士,男,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方磊,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良士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闽0212刑初18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良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700元及暂扣于公安机关的六人座捕鱼机1台,予以没收。三、继续向被告人王良士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312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良士不服,以原判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良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良士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良士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良士撤回上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2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庄学忠审判员 彭亚奴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雁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