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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9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董媛媛与北京富兴华工贸集团、和暄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媛媛,李建华,尹君,和暄琳,北京富兴华工贸集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9530号原告:董媛媛,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霞,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有,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华,女,1956年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尹君,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和暄琳,女,1983年8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北京富兴华工贸集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016室。法定代表人:王铁军,经理。原告董媛媛与被告李建华、被告尹君、被告和暄琳及被告北京富兴华工贸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董媛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媛媛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媛媛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原告董媛媛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1375元退还原告董媛媛。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思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