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荣福与代满田、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福,代满田,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990号申请执行人张荣福,住镇原县临泾乡。被执行人代满田,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陈富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张荣福与代满田、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代满田、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荣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代满田归还申请执行人张荣福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借款利息(200000元借款,从2015年3月1日至实际归还本金之日止;140000元借款,从2015年1月11日至实际归还本金之日止;60000元借款,从2015年1月20日至实际归还本金之日止)。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富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8808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张荣福以其与被执行人代满田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荣福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00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艺凡 微信公众号“”